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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混合銷售,何為兼營養(yǎng)行為,如何區(qū)分

何為混合銷售,何為兼營養(yǎng)行為,如何區(qū)分
2023-12-05 12:32
答疑老師

齊紅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財稅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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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2:33

混合是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某一特定商品)中,既包含銷售貨物又包含提供服務,并且這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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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3-12-05 12:34

而兼營是一個企業(yè)可以經(jīng)營多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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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3-12-05 12:36

混合銷售強調“同一”比如銷售一臺空調給客戶A,同時給A進行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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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6752 追問 2023-12-05 12:41

這題正確答案是哪個?其實感覺A,B都是同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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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3-12-05 13:03

A不是混合的,他是,兼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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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3-12-05 13:06

B屬于混合銷售是沒錯的,就像去商場購一臺空調,他會給提供送貨服務,這就是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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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是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某一特定商品)中,既包含銷售貨物又包含提供服務,并且這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023-12-05
你好,兼營就是做種生意,分別各自核算比如,餐廳,做餐飲服務 但是也賣零售的商品,這些銷售項目是可以獨立的。 混合銷售是比如一個項目同時兩種服務未能獨立分開核算 ,比如我賣空調,帶安裝且不獨立分開
2022-07-20
您好,這是兼營,注意選項中的關鍵詞其他 如果銷售汽車同時為該車主提供裝飾服務,就是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一項業(yè)務,既有貨物又有服務
2021-05-27
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qū)別有哪些呢? 答:一、混合銷售行為 ⑴※《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⑵※《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⑶※《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yè)稅. 例:A公司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2005年5月銷售給B公司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稅收入10000元,同時負責為其安裝,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3000元. 分析: A公司的銷售鋁合金門窗和安裝業(yè)務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兩項業(yè)務的款項只向B公司一家單位收取;A公司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yè),因此對此項行為只征收一種稅,即增值稅.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此行為符合三個一的條件,因此,該行為屬混合銷售行為,而不是兼營行為. 二、兼營非應稅勞務 ※《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⑴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包含兩種業(yè)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⑵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⑶兩種行為如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對兼營的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例:A公司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同時兼營鋁合金門窗安裝業(yè)務.2005年5月銷售給B公司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稅收入10000元;2005年6月為C公司安裝其自購的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3000元.A公司生產銷售與安裝業(yè)務能分開核算. 分析: A公司的銷售鋁合金門窗和安裝業(yè)務發(fā)生在不同月份的兩項銷售行為,一種是銷售貨物行為,另一種是銷售勞務行為;兩項銷售行為的款項是分別向B公司和C公司兩家單位收取的;A公司的這兩項銷售行為能分別核算,應分別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兩種稅.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這兩項銷售行為符合三個兩的條件,因此,該行為屬兼營行為,而不是混合銷售
2021-05-15
您好,1、混合銷售:按照現(xiàn)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yè)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yè)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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