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抵扣的增值稅稅費會計分錄怎么寫
1、收到進項: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2、開出增值稅發(fā)票: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銷項 - 進項 = 本月應該交稅金
(銷項和進項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一個賬戶上,余額可能是正數或負數。月末都要將余額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月末,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科目余額應該是0)
3、如果,月末《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余額是正數(余額在貸方)則: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如果,月末《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余額是負數做相反分錄
如果月末《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余額在借方說明該余額要下月留抵;
如果月末《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余額在貸方說明該余額就是本月要交稅的數額;
5、交稅后: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已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抵扣進項稅額,要求三流一致還是三方一致
所謂的“三流一致”源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第一條(三)款規(guī)定:
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這個條款被多方誤讀為:在增值稅管理中,要求“貨物流、資金流和發(fā)票流”必須一致,購買方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甚至還被誤讀為:付款方與購買方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開票方、銷售方與收款方一致
其實,上述規(guī)定中的“所支付款項的單位”,指的是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收款方。因而收款方與開票方一致,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前提條件。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fā)生經營業(yè)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fā)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fā)票?!焙汀对鲋刀悓S冒l(fā)票使用規(guī)定》第十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fā)票?!敝?guī)定,可以得出“一般情況下,開票方、銷售方與收款方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結論。當然,使用農產品收購發(fā)票、稅務機關代開的發(fā)票等特殊情況抵扣進項稅額,開票方另有其人,開票方與銷售方、收款方不一致,也是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
由此可見,上述規(guī)定根本不是要求“‘貨物流、資金流和發(fā)票流’必須一致,購買方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
至于第二種誤讀,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中對住宿費發(fā)票進項稅抵扣中的付款人問題作出的如下答復,很有針對性,明確消除了納稅人的疑慮:
進項抵扣的增值稅稅費會計分錄怎么寫?如果當月的進項稅比較多,沒有抵扣完,會計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將其留到下個月進行抵扣,為下個月公司減少繳納增值稅,但必須要根據會計法的要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