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超額配售(也稱為“綠鞋機制”)是發(fā)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這個機制的主要作用包括兩個方面: 1.護盤作用:當新股上市后股價表現不佳,跌破發(fā)行價時,主承銷商可以利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以穩(wěn)定股價。這一機制可以為發(fā)行人和投資者提供一定的保障,避免股價因市場波動而大幅下跌。 2.解決股票供需關系問題:當新股上市后股價表現出色,投資者需求大于發(fā)行量時,主承銷商可以利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按同一發(fā)行價格額外發(fā)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以滿足投資者的需求。這有助于平衡市場供需,防止股價因過度炒作而暴漲。 關于超額配售的具體操作,以下是詳細的說明: 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在發(fā)行人可以超額配售的條件下,有權按照同一發(fā)行價格超額發(fā)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也就是說,如果首發(fā)上市數量為X,那么主承銷商最多可以額外發(fā)售0.15X的股份。 當市場對新股的需求旺盛,股價上漲時,主承銷商可以行使這一選擇權,額外發(fā)行股份。這樣,不僅可以滿足投資者的需求,還可以為發(fā)行人籌集更多的資金。 當市場對新股的需求不足,股價下跌時,主承銷商可以利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以穩(wěn)定股價。這部分買入的股票來自于之前超額發(fā)售的部分,主承銷商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相同數量的股票來歸還給提出超額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案例】2017年7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債權人乙公司清償未到期的200萬元的貨款。 (2)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經將企業(yè)的一套價值200萬元的設備以50萬元轉讓給丙公司。 (3)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xù)營業(yè)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4)法院受理前1個月,甲公司將價值20萬的財產贈與丁公司°(5)甲公司租用戊公司的設備5萬。(6)甲公司借用己公司電腦設備10萬。(7)向建設銀行信用貸款120萬元。(8)合伙企業(yè)300萬。該企業(yè)的目前賬面財產為50萬元 (3)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債權人乙公司清償未到期的250萬元的貨款,是否有效?為什么?
【案例】2017年7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1)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債權人乙公司清償未到期的250萬元的貨款。(2)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經將企業(yè)的一套價值200萬元的設備以超低價轉讓給丙公司。(3)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xù)營業(yè)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4)2016年7月,用企業(yè)價值30萬廠房抵押向商業(yè)銀行貸款20萬,期限1年。(5)法院受理前1個月,甲公司將價值20萬的財產贈與丁公司。(6)甲公司租用戊公司的設備5萬。甲公司借用己公司電腦設備10萬。(7)向建設銀行信用貸款120萬元。(8)欠某合伙企業(yè)230萬。該企業(yè)的目前賬面財產為50萬元。
甲乙丙丁設立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其中甲乙某專利權,特許經營權和商譽分別作價出資50萬元,共計出資150萬元,房屋作價出資100萬元,并以貨幣實際繳付出資200萬元,丁以貨幣認繳出資50萬元,出資期限為x公司成立后一個月內已在x公司成立后即將房屋交付公司使用并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后,經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為公司辦理了相關手續(xù)。X公司成立后第二年,由于丁遲遲未履行出資義務,但一直勤懇在公司工作,為此x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甲乙丙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關于丁的出資方式與期限,自覺一生效日起x公司每個月向丁發(fā)放稅后籌10萬元至其個人銀行賬戶,到賬后再將該酬勞的一半轉至x公司賬戶,履行出資義務,共分十期旅行,丁收到勞務費后遲遲未向x公司繳付,而是私下與霧訂立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并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續(xù)物對于丁并未就股權轉讓事宜征求甲乙丙的意見及繳出資軍之情。Inx公司不能經常到賬,債務債權人已要求甲乙丙丁就x公司財產不足以經常的30萬元本單責任,眾人此時方意識到乙的房屋出租時市場評估價值僅為50萬元,同時頂部之間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敗露,對于此股權轉讓協(xié)議,知道協(xié)議的當日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甲出資150萬元,乙以房屋作價出資100萬元,丙以貨幣實際繳付出資200萬元,丁以貨幣認繳出資50萬元。出資期限為公司成立后一個月內。乙在公司成立后即將房屋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成立第二年,由于丁遲遲未履行出資義務,但一直勤懇在公司工作。甲乙丙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關于丁的出資方式與期限,自協(xié)議生效日起,公司每個月向丁發(fā)放稅后籌勞10萬元至其個人銀行賬戶,到賬后再將該酬勞的一半轉至公司旅行出資義務,共分十期履行。丁收到勞務后未向公司交付,而是私下戊訂立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并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戊對此知情。因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要求甲乙丙丁就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的30萬元擔責任。乙的房屋出租時市場評估價值僅為50萬元。同時丁戊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敗露。對于此股權轉讓協(xié)議,甲知道協(xié)議的當日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乙申請撤銷,丙主張協(xié)議無效。1,債權人乙可以要求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有哪些股東來承擔多少錢的責任?2,甲乙丙的主張誰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3,乙可以主張何時開始享有股東權利?理由是什么?
【案例】2017年7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1)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債權人乙公司清償未到期的250萬元的貨款。(2)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經將企業(yè)的一套價值200萬元的設備以超低價轉讓給丙公司。(3)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xù)營業(yè)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4)2016年7月,用企業(yè)價值30萬廠房抵押向商業(yè)銀行貸散20萬,期限1年。(5)法院受理前1個月,甲公司將價值20萬的財產贈與丁公司。(6)甲公司租用戊公司的設備5萬。甲公司借用己公司電腦設備10萬(7)向建設銀行信用貸款120萬元。(8)欠某合伙企業(yè)230萬。該企業(yè)的目前賬面財產為50萬元。問:1.企業(yè)破產的條件是什么?2.提起破產申請的當事人有哪些?3,破產引發(fā)的法律后果有哪些?4.2017年7月1
你好老師 考稅務師需要什么文憑?
老師,第一次核算成本,進銷存匯總,按現有數據核算出來,7月結余有負數,不管了直接提交可以的嗎?反正也是不準的
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免抵退稅出口銷售額(人民幣與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中的免抵退辦法出口銷量額金額是一樣的嗎
請樸老師解答,請問老師,選項C怎么理解,答案是籌資活動,我個人認為租賃負債本質不是籌資,本質是企業(yè)就是缺那一項資產,才把它租進來,可以算經營活動
法人注冊賬戶登錄電子稅務系統(tǒng),怎么注冊,是不是自然人那?注冊了用法人身份進是不是就是公司的電子稅務系統(tǒng)
像我們會計在一家公司全職交社保,又幫著其他公司做賬每月給我2000/家,那我的工資在其他公司個稅申報系統(tǒng)里面也是正常報工資收入嗎?那社保會不會有什么風險提示說繳了工資沒繳社保?這種多家任職的咋辦?
有基本戶,又在異地開了個一般戶,那可以換成一般戶發(fā)工資,繳社保,扣稅,轉貨款嗎?
您好老師,就是我公司控股了一家子公司,然后給他轉了投資款,備注的是我母公司做的是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做的是實收資本對嗎?
老師賣東西對方不要票,賣貨還要加稅點嗎?
教材里的360/1000. 這個1000怎么來的?
同學你好 不好意思,這是你另一個問題的答案 這稍等我寫一下
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除了折價方式外,抵押權人(乙)還可以選擇與抵押人(甲)協(xié)議以拍賣或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這種方式下,房屋會被出售給第三方,出售所得的價款首先用于清償債務,剩余部分歸抵押人(甲)所有。 如果雙方無法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xié)議,抵押權人(乙)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在抵押權的情況下,優(yōu)先受償權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優(yōu)先從抵押財產中獲得清償。但并不意味著債務人可以免除債務,或者債權人需要額外支付款項給債務人。雙方通常會根據抵押財產的價值和債務金額來協(xié)商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老師舉了一個例子,甲向乙借款100萬,以自己的房子設定抵押,如果優(yōu)先受償按折價的話,如果房屋的市價值120萬,那么甲不用還乙錢了,是不是房屋就歸乙所有了,乙再給甲20萬,是乙取得房屋所有權嗎?
同學你好 對的 是這樣的
謝謝老師,那是否可以理解為,如果從事務角度來看,無論直接或是間接都應當劃分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范圍。 但是新公司法修訂,講到穿透權力的實施。必須是母公司直接全資子公司才可以對嗎
同學你好 可以這樣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