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1.營業(yè)外支出 2.400*25%=100 3.450*(1-25%)=337.5 4.337.5*90%=303.75 5.33.75
甲公司因違約于2x17年12月被乙公司告上法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賠償其160萬元。2x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有事項會計準則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100萬元。2x18年3月10日,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120萬元。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款120萬元。甲、乙兩公司20x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x18年4月1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公司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調整事項按稅法規(guī)定均可調整應繳納的所得稅。 根據題目要求作出計算和會計分錄
F公司因產品質量問題被消費者起訴,公司考慮到敗訴、進行賠償的可能性很大,為此確認了400萬元的預計負債。202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末判決,2022年3月16日,經法院判決F公司應賠償消費者450萬元。公司202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21年3月25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F公司適用所得稅率為25%,盈余公積按照10%比例計提。根據上述資料F公司進行會計處理:調整相關損益應計入的會計科目是填空1,當期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為填空2萬元,調減的凈利潤為填空3萬元,調減的未分配利潤為填空4萬元,調減的盈余公積為填空5萬元。
甲公司2019年的年報于2020年4月25日批準報出。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所得稅率為25%。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被乙公司以侵犯專利權為由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預計賠付的可能性為70%,最可能的賠付額為170萬元,甲公司認定了170萬元的預計負債。2020年3月6日法院最終判決甲公司賠付200萬元,甲公司對此判決未提出異議,于2020年4月2日結清。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要求:分別甲公司乙公司編制有關會計分錄。1、甲公司的調整處理(1)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0
5、甲公司2019年的年報于2020年4月25日批準報出。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所得稅率為25%。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被乙公司以侵犯專利權為由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預計賠付的可能性為70%,最可能的賠付額為170萬元,甲公司認定了170萬元的預計負債。2020年3月6日法院最終判決甲公司賠付200萬元,甲公司對此判決未提出異議,于2020年4月2日結清。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要求:分別甲公司乙公司編制有關會計分錄。
假定甲公司2020年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21年3月31日,所得稅匯算清繳日為2021年2月18日,所得稅率25%,按凈利潤10%提取盈余公積。①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供銷合同,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乙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2020年 10月,乙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該訴訟案在2020年12月31日尚來判決,甲公司根據專業(yè)人士判斷,預計很可能賠償160萬元。2021年2月10日,經法院審判決, 甲公司需要賠償乙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甲公司服從判決,并且賠償款項已經支付:②2021年2月10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③2021年2月25日,公司為其子公司債務擔保4000萬元;④2021年3月16日,公司董事會決定將資本公積1000萬元轉增資本; ⑤2021年3月25日,公司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公開發(fā)行企業(yè)債券2億元。(2)判斷上述①- -⑤哪些是調整事項,哪些是非調整事項?(3)對調整事項做出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注會會很難考嗎,一年備考3科通過率大不
這里股票的發(fā)行費,為何計入成本,方老師講股票的發(fā)行費很獨立,沖減資本公積。第三張是方寧老師的教案
同樣都是現金捐贈,為何一個確認捐贈收入,一個不能確認捐贈收入?
麻煩老師看一下,第三題的第三小問,我算出來始終等于5,答案給的20,麻煩老師解答一下!
老師!怎么判斷哪個方案適合誰?
你好老師,這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余額,怎么對沖掉呢
老板嫌未分配利潤太多,怎么做能在不少交企業(yè)所得稅的情況下減少未分配利潤
老師,發(fā)票到貨沒到怎么入賬?
老師可以給我講解下這個第四題嗎?
用來勾選出口退稅的,不小心勾成進項抵扣了,次月才發(fā)現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