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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房產證上有宗地面積,占地面積,棟總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共有分攤面積,單元總建筑面積,總層數(shù),請問要計算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時候,怎么計算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2025-10-27 12:16
答疑老師

齊紅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財稅講師

免費咨詢老師(3分鐘內極速解答)
2025-10-27 12:18

你好 宗地面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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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4785 追問 2025-10-27 12:18

為什么不是用占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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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5-10-27 12:19

宗地面積通常遠大于占地面積,前者包含后者及綠化、道路等區(q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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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4785 追問 2025-10-27 12:22

那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計算依據是占地面積*單位稅額,現(xiàn)在領導堅持是用占地面積,我該以什么依據說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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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5-10-27 12:27

實際占用面積?指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通常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竣工測繪報告中的建筑物基底面積為準,包含地下室、雨棚等水平投影面積,用于計算建筑密度 他那個占用面積僅計算可售建筑物的基底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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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4785 追問 2025-10-27 12:31

總樓棟是有3棟樓,只有1棟是我們的,算占地面積的時候采用宗地面積,也就是公用的綠化,道路我們也要按占比來繳納土地使用稅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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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5-10-27 12:39

可以的 可以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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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4785 追問 2025-10-27 12:49

實際占地面積,不能僅算建筑物的基底面積,而是要把綠化,道路的這些面積也算上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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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4785 追問 2025-10-27 12:49

實際占地面積,不能僅算建筑物的基底面積,而是要把綠化,道路的這些面積也算上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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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5-10-27 12:52

實際占地面積,不能僅算建筑物的基底面積,而是要把綠化,道路的這些面積也算上是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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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4785 追問 2025-10-27 12:53

那我能拿什么文件作為依據去說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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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5-10-27 12:56

對企業(yè)廠區(qū)(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qū))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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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4785 追問 2025-10-27 13:30

老師,我在這個文件沒看到你說的這條對企業(yè)廠區(qū)內綠化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稅這句話,你能發(fā)個鏈接給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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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5-10-27 13:36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1989年12月21日 13:23:44 瀏覽量:9256次【字體:小?中?大】打印本頁 關閉本頁 國稅地字〔1989〕140號 注釋: 條款廢止。第十二條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范圍內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 條款失效。第九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80號)。 條款失效,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廢止;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條款廢止。廢止第十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通知略)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對繳納農業(yè)稅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按規(guī)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yè)稅,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yè)政策扶持發(fā)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于對城鎮(zhèn)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城鎮(zhèn)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guī)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fā)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guī)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七、關于對落實私房政策后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八、關于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qū)、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對關閉、撤銷的企業(yè)占地應否征稅問題 企業(yè)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yè)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于對搬遷企業(yè)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 企業(yè)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對企業(yè)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企業(yè)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在企業(yè)廠區(qū)(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qū))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qū)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對企業(yè)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yè)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關于對企業(yè)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yè)廠區(qū)(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qū))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qū)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1989年12月21日 13:23:44
瀏覽量:9256次【字體:小?中?大】打印本頁 關閉本頁   
國稅地字〔1989〕140號
注釋:
條款廢止。第十二條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范圍內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 條款失效。第九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80號)。 條款失效,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廢止;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條款廢止。廢止第十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通知略)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對繳納農業(yè)稅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按規(guī)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yè)稅,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yè)政策扶持發(fā)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于對城鎮(zhèn)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城鎮(zhèn)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guī)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fā)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guī)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七、關于對落實私房政策后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八、關于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qū)、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對關閉、撤銷的企業(yè)占地應否征稅問題
企業(yè)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yè)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于對搬遷企業(yè)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
企業(yè)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對企業(yè)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企業(yè)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在企業(yè)廠區(qū)(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qū))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qū)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對企業(yè)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yè)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關于對企業(yè)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yè)廠區(qū)(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qū))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qū)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1989年12月21日 13: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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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地字〔1989〕140號
注釋:
條款廢止。第十二條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范圍內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 條款失效。第九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80號)。 條款失效,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廢止;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條款廢止。廢止第十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通知略)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對繳納農業(yè)稅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按規(guī)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yè)稅,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yè)政策扶持發(fā)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于對城鎮(zhèn)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城鎮(zhèn)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guī)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fā)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guī)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七、關于對落實私房政策后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八、關于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qū)、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對關閉、撤銷的企業(yè)占地應否征稅問題
企業(yè)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yè)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于對搬遷企業(yè)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
企業(yè)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對企業(yè)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企業(yè)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在企業(yè)廠區(qū)(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qū))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qū)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對企業(yè)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yè)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關于對企業(yè)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yè)廠區(qū)(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qū))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qū)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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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賬用戶4785 追問 2025-10-27 14:02

那根據房產證上的數(shù)據怎么計算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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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5-10-27 14:06

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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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5-10-27 14:06

其中總建筑面積通常指地上計容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以規(guī)劃建設用地紅線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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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宗地面積來計算
2025-10-27
計算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實際占用面積,優(yōu)先按房產證上明確的宗地面積或占地面積算;若為共有土地,按證載分攤面積或 “(自家建筑面積 ÷ 宗地總建筑面積)× 宗地面積” 算;無明確面積時,可用 “建筑面積 ÷ 容積率” 暫算。
2025-10-22
你好,土地使用稅按照宗地面積計算的
2025-10-22
你好。如果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一般來說,房產證上的宗地面積可能與土地使用證書上的面積相對應,此時可直接采用宗地面積作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2025-10-22
你好!這個如果都是你們公司的,按宗地面積算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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